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致力于采用实证、理论等研究方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理论及实务研究,并对相关理论文章及科研成果进行分享。
2022年11月12日,《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2)》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的重要学术成果在京发布。现将《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2)》逐篇推送,以飨读者。
专题篇: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发展的分析报告
邢宇宙:社会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北京社会管理研究基地研究人员,研究领域: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
摘要:按照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十四五”时期在脱贫地区设立五年过渡期,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因此,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发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本报告在梳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基础上,通过对社会组织参与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推动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强农村人口技能培训、发展脱贫产业等重点工作及其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扩大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基本功能;乡村治理
一 引言
在2020年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消灭绝对贫困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全社会进入乡村振兴行动的新阶段。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乡村振兴部门相继设立,从行政体制上完成了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转换。然而我国乡村发展面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意味着离全面振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按照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十四五”时期在脱贫地区设立五年过渡期,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不仅要避免大规模返贫和实现对相对贫困问题的治理,更要推动乡村社会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如此才能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我国在过去40多年的扶贫开发经验中,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鼓励先富帮后富,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的基本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机制。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载体,扮演着直接服务、链接资源和典型示范等角色,在党政主导下的扶贫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在乡村振兴中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2021年5月24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设立“实现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节,强调“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2022年2月民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出《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通过专项行动、对接平台和项目库建设等举措,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在总结过去参与脱贫攻坚经验的基础上,围绕乡村振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参与和实施各类公益项目,服务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和回应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理解新时期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剖析社会组织参与的重点领域和主要问题,将有助于提出扩大社会组织参与的政策建议。
二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体系
在民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的《通知》发出前后,各省份已发布的“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2022年民政工作要点中,都将“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列为重点工作之一。基于网络检索政策文本发现,截至2022年6月1日已有18个省份通过出台文件、印发倡议书、举办示范班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其中15个省份印发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从时间线来看,重庆、广东、广西、河南等4地在《通知》出台前,可视为率先启动、地方探索阶段,此后是中央推动、地方政策响应阶段,因此后续各省份政策文件相比4地政策文本来看,一是在发文机构上,基本上都是民政厅和乡村振兴局联合发文,体现了部门协同;二是在文件内容上,在指导思想、原则到举措都与《通知》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其中6省份以实施意见、实施方案为名,也有省级层面的创新举措,预计未来余下10余个省份也会相继有政策出台或举措落地。
总体而言,《通知》强调社会组织参与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要集中在四大方面: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脱贫产业、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注重“增强脱贫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目标指向上也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逐步向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转变。按照中央脱贫地区“四个不摘”要求,《通知》也明确指出:在中央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民政部门要从工作机制、发展规划、政策举措、服务对象、考核机制等方面,保持支持、激励、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具体来说,《通知》中提出“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结对帮扶行动、打造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行动和社会组织乡村行活动”3个专项行动,2022年5月23日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印发了《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对此进行了专门部署,尤其是组织动员部分重点社会组织,对接帮扶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工作。如中国扶贫基金会2020年发起的“活水计划”,在贵州、四川、河北三省的10个市县开展试点,2021年则扩大到16个市县,2022年升级为与腾讯基金会联动,面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首批遴选80家基层社会组织提供赋能支持,培育扎根当地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社会组织,为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做出了探索和示范。总之,政策体系在延续此前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时的结对帮扶、消费扶贫等做法基础上,个别省份也推出更加细化或创新的举措。
(一)结对帮扶到村到户到人群
按照我国社会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份政策文件中都提出结对帮扶,突出民生保障重点领域和人群。首先强调发挥省属社会组织的行业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其专长、优势与贫困地区社会组织进行结对。其中,安徽开展省级社会组织“百社进百村”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广东开展“社会组织扶百村”对口帮扶行动。其次是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的推动,如广西开展的“十百千”工程:自治区本级10个、设区市级100个、县(市、区)级1000个社会组织在活动区域内与行政村形成结对帮扶关系;陕西则是各级社会组织组团帮扶的模式,提出省市县三级“合力团”与乡村振兴重点地区结对帮扶:省级合力团与11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市级合力团与15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县、县级合力团与本地乡村振兴任务重的乡镇(村)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而未参加合力团的其他社会组织,则与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结对子”,开展“万社助万家”精准帮扶行动。
此外,从发文部门来说,目前江苏是唯一一个将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部门纳入的省份,它不仅确定社会组织重点帮扶的6个片区、12个县区和821个省定经济薄弱村,还重点聚焦陕西省11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青海省1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持续在西藏拉萨市、新疆克州和伊犁州、青海海南州等地区实施社会组织“牵手圆梦”行动。对应的陕西省也重点提到推动“苏陕协作”的一系列举措,还有重庆的“鲁渝社会组织协作”、广东的“社会组织东西部扶贫协作和援藏援疆”、福建的“社会组织对口参与援疆援藏和闽宁协作”等。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协作是脱贫攻坚中的重要机制。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对东西部协作结对关系进行了调整优化,其中社会组织参与仍是结对帮扶协作工作创新方式中的主体之一。
(二)按领域分类明确参与重点
按照社会组织类型和业务领域的不同参与乡村振兴工作,首先是根据组织的专业特长,如河南省提出智库类、环保类、职业技能培训类和教育类、文化艺术类、公益慈善类,分别对应乡村产业振兴、生态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基层社会治理。其中特别提到各类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社工机构,要发挥源头治理优势,不仅要参与重点特殊人群的服务,也要参与农村纠纷调解、风险排查和群防群治工作。四川省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通过招商引资、产销对接、采购转售等方式,引进新兴产业、搭建产销平台、畅通销售渠道等举措;教育科技类社会组织,发挥人才培养优势,帮忙农民增强就业优势,培养乡村实用人才。吉林省的“六项行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发展型社会组织主要参与的创业就业行动;民办学校等研究培育型社会组织主要参与的人才培育行动;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等慈善关爱型社会组织主要参与的扶弱济困行动;医院、康复机构、医药协会等医养康保障型社会组织主要参与的医护康养行动;志愿者协会、公益服务队、村屯服务中心等社会治理类社会组织主要参与的社会治理行动;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参与的消费帮扶行动。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科协、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则专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北京市科协科技类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加强乡村振兴的科技供给和人才支撑。
此外,广东省提出发挥支持型社会组织的作用,如基金会、促进会等参与组织培育工作;社会组织跟高校、智库和研究机构合作,提供智力支持;以及利用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重点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从亲情陪伴到社会融入的各类关爱服务。海南省则通过成立省级乡村振兴促进会、举办论坛、组建联盟、开展伙伴共建计划等方式,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完善培育组织发展的政策
各省份都通过完善政策支持和培育乡村振兴类社会组织的发展。首先是登记管理层面,各省份文件中都明确支持该领域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通知》之前重庆、广东、河南三地的文件中还特别强调对于该类组织的名称变更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纳入参与乡村振兴的考核指标或增加权重等,并与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相结合,如支持乡贤、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广东省特别强调,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等现有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不变,以及孵化基地优先入驻、公募项目优先办理、公募资格优先审定等激励措施也保持不变。
其次是资金政策方面,强调政府、企业和个人资源的多渠道筹集,如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用奖补或补助形式的财政资金、民政部门的公益创投资金或举办公益创投大赛,以及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在社会组织中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基金。广东省专门提出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文件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优先重点向社会组织购买参与乡村振兴服务,并制定发布购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服务指导目录,以及“探索设立以乡村振兴为信托目的的慈善信托”,构建“地方政府+慈善信托+社会组织+农村社区”的合作机制,发挥慈善信托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与优势。
最后是资源整合方面,突出五社联动机制。2022年4月28日陕西省民政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实施“五社联动”助力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试点工作方案》,创新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社会慈善资源为供给的“五社联动”机制,具体工作是“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组织,链接社会资源、推动人才和文化振兴”。此外,广东省提出“城乡社区与社会组织、驻村干部、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结合正在开展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在中央向重点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指引下,驻村干部和社会工作者是乡村振兴中弥补“人才短板”的重要群体,两相结合可最大限度提升专业服务和资源整合能力。
(四)搭建平台促供需精准匹配
按照《通知》的要求,各省份都强调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对接平台和项目库建设,通过搭建对接平台、畅通政策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和供需精准匹配,推动帮扶工作的靶向化、精准化、智能化,尤其是借助展览会、项目对接会、现场考察,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网络平台,实现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并相继进入实施阶段。如2021年举办的“乡村振兴·重庆专场”,重庆共有94个区县慈善会、社会组织上线近300个项目,重点聚焦产业帮扶、人才帮扶、儿童关爱等7个方面。黑龙江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已连续4年联合举办龙江“社会组织伙伴日”,其中“千村千品帮万农助力乡村振兴”活动,依托该省农特产品资源优势,借助电子商务营销手段,搭建销售渠道,广泛动员引导、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消费帮扶,助力重点帮扶地区的农产品销售,推动脱贫户及困难家庭增收,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机制。此外,个别省份关于精准对接还有创新举措,如山西和安徽两省提到:探索将区块链技术与精准帮扶数据相结合,借助“区块链+”助推精准帮扶优化升级,在供需对接方面发挥科技支撑的作用。
三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
在实现有效衔接的过渡时期,阻止脱贫人口返贫和应对相对贫困挑战将是当前和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的重大议题,方向是通过经济、社会、观念和能力发展,实现对相对贫困的治理。因此,社会组织过去参与脱贫攻坚重点地区开展的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群体关爱保障等行动仍是重点。社会组织可以继续发挥人才、专业、机制和组织等方面的优势,针对脱贫地区和人口提供直接服务、链接社会资源,提升帮扶效能。
(一)低收入人口的常态化帮扶
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兜底保障,是防止贫困人口返贫、低收入人口致贫的重要工作。根据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认定低保边缘人口431万人、支出型困难人口433万人,连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致贫返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共计5800多万人。目前民政部已开发建设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地民政部门也相继出台了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办法或实施方案。总体上这类人群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有着较高的返贫风险。
因此,借助全国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和监测平台建设,各地可以进一步拓展管理与服务功能。一是作为主管部门进行常态化监测和预警,如民政部门将低收入数据与医保、教育、就业、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这类人群的家庭收入变化,开展常态化的救助和帮扶工作。甘肃省提出聚焦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初步建立发现响应、评估核查、精准帮扶、风险消除机制。二是支持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救助帮扶,为监测预警、精准帮扶提供数据支撑。如村(社区)组织两委、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社会工作站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等,在日常工作中开展探视和上报数据工作。在2021年5月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发布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中,区分了基本生活救助、综合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服务类救助和慈善类救助5类,其中服务类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尤其是为失能老年、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既可以发挥贴近服务对象的优势,如经常性的入户走访,利于数据填报和共享,也可以发挥专业服务的特长,在帮扶中精准识别风险、挖掘需求,跟进和实施服务方案。由贝壳找房和贝壳公益基金会发起的“星光家乡行动”,实施儿童服务站项目,调动房产经纪人志愿者参与,以儿童发展和保护为核心,通过支持当地公益组织在乡村社区、城乡接合部社区及灾后地区建立安全友好的儿童活动空间,并通过学校和家庭之外的课程和活动,由专职儿童工作人员为留守和流动儿童提供多样化游戏活动、安全卫生教育和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目前已有7.6万经纪人志愿者参与,2021年度捐建17个儿童站,首批站点分布在四川、贵州等10个省份,已经进入招募专职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阶段,探索企业和社会组织多方参与共建乡村儿童保护体系。
(二)推动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推动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促进其持续增加收入,是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出路。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和新冠肺炎疫情不断反复的影响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社会组织也可以积极链接各方资源,共同做好就业扶持工作,这有助于夯实脱贫人口稳定增收的基础,尤其是农村妇女、有劳动能力的轻中度残疾人等就业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
一是发展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吸纳就地就近就业群体。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产业发展,以合作社建设为载体,实施了“百美村庄”和“善品公社”两个主要的产业助农项目,在项目落地村庄提供了工作岗位。其中,截至2021年12月,善品公社项目覆盖19个省市77个县市区的91家合作社,受益农户数达42581户,开发及帮扶农产品超过100个品类,在12个省份建设了35个仓储中心,建立品控管理示范基地327346.9亩,促进了当地产业发展和就近就业。
二是推动乡村青年创业,如发展农村电商和直播带货等。友成企业家基金会联合多家机构和组织发起的新农人综合赋能项目,包括乡村振兴领头雁计划和乡恋计划,突出专业力量的长期陪伴和资源链接。其中,2016年启动的乡恋计划,通过长期线上课程资源+线下15天集中培训,同时5个月陪伴孵化、对接电商平台资源等举措,探索从技能培训到资源链接闭环式支持返乡青年电商就业创业的模式。2017年起在雷山县西江镇龙塘村开展的定点帮扶项目,在3年时间中基金会整合企业资源,并与地方政府合作,以整体陪伴的方式赋能村民、培育社区自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村庄内部,则建立融合一、二、三产业的合作社,分别为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营销、文旅产品加工、文化旅游服务业。其中,前两年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企业的消费扶贫带动收入,到2020年时则通过民宿、餐厅、手工坊和体验地,带动本村就业40余人,获得劳务性收入73万元,现在该项目已成功移交当地自主运营,社会组织逐步退出,实现了增强自主发展内生动力的目标。
三是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尤其是西部地区那些传统上劳务输出人数占比较大的省份,如甘肃2022年预计有190万脱贫人口外出务工,社会组织参与、深化东西部协作等各方力量和举措,有助于共同推动稳岗就业工作。中国扶贫基金会联合中国石油开展的“我送妈妈去上班”月嫂就业培训项目,主要对接城市中的家政服务行业,从2020年至2022年4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共开展13期培训,包括“母婴护理培训综合班”“家政、养老护理培训综合班”,共有学员744名,培训期间组织学员对接家政公司,如2020年河南籍学员455名,其中就业并从事家政育婴行业的学员达110人。我国目前有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7万余家,可以通过会员单位或企业,进一步发挥其在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中的资源链接作用。
(三)加强农村人口的技能培训
人力资本欠缺是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项目培训方式传播知识信息、传授生产技能、提升受助对象的自主发展能力。具体而言,一类是通过直接的技能培训投入,致力于生产能力的提升;另一类是通过教育等人力资本投资,提升再生产能力,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社会组织参与的重点也集中于这两类,一方面通过关注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实现面向未来的改变;另一方面是通过帮扶拥有生产能力的人,实现社区综合发展。
在有效衔接的背景下,应通过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为乡村脱贫人口的稳定就业提供有效支撑。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乡村能力培训及职业教育”项目板块,开展针对基层干部和村民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培训。一是从2018年开始的脱贫攻坚协作交流项目,开展针对基层干部的能力培训,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央企单位定点帮扶县的扶贫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从2019年的2期220人次参加,到2019年3期线上线下共计19334人次参加,再到2021年8期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交流培训会,参加者4717人次,逐步扩大受益人群。
二是基于社区发展项目,开展针对创业群体、致富带头人和普通村民的培训,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农户自立培训项目,2019年支持河北、内蒙古、湖南、四川等贫困地区的女企业主经营能力培训,有121名学员参加培训,线上参加人数达3165人。菲世兰“爱心月嫂”项目2021年共开展12期项目培训,截至2021年10月,共培训来自19个省份的2000名欠发达地区妇女。“新农人”项目则着重培养社区核心骨干,为当地培养合作社理事长、其他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合作社骨干、县域致富带头人等,2021年共计6场集中培训、3场区域培训、10余场社区培训,参加培训者达844人次,覆盖了7省12个县,惠及农户2602户。“富平在线学堂”则是涵盖家政、育婴、母婴护理、早教、保育等专业课程的网上课堂,2021年线上注册培训695名学员。正如前面所提及的,为扩大受益学员的覆盖面、增强培训的可持续性,两类培训都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四)通过建设合作社发展产业
实践表明,农民合作社是联结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纽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经历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元的小农户生产模式下,大多数村落集体经营弱化,对于生产合作的社会共识也逐步弱化。不仅降低了农业农村发展中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越发不能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2021年2月21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社会组织通过农民合作社建设介入农村产业发展,已有诸如中国扶贫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四川海惠助贫服务中心等组织的成功探索。中国扶贫基金会在灾后重建中一直探索如何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并基于实践总结出以市场为导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合作是基础、发挥村庄带头人的作用、村民参与等五大关键点。“百美村宿”和“善品公社”两个产业扶贫项目基于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为乡村可持续发展提供动能。其中截至2021年12月,“百美村宿”项目在河北、河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个县(区)30个村,落地实施了32个项目,其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功正是“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共生”的胜利,即“将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以合作社为基础和平台对接市场,实现乡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通过合作社的制度设计和电商平台的品牌运营,解决“小农户对接大市场”中存在的“质量、规模和信任瓶颈”问题。
归结起来,一是通过为互助组或合作社提供小额资金支持,解决在农业生产价值链前端的农户生产启动和运营资金短缺的问题,帮助农户增强产业发展能力。二是动员农户加入互助组或者合作社,协助农户逐步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基于农户共同参与的原则制定了规章制度。三是通过互助组在社区开展小组活动、培训等能力建设,在增加参与农户收益的同时,实现社区的凝聚力提升和发展。李小云在对“深度贫困”的追问中,将其概括为“现代性的缺乏”,也就是“发展”问题,因此他认为理论上的难点在于这些群体如何了解和把握现代性伦理,实践层面的成功案例一定是对接市场的。毫无疑问,当下乡村发展急需从传统的“资源输入”补缺式扶贫向“产业发展”驱动式振兴的转变。
四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有效衔接背景下,一方面确保社会组织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作为社会力量继续发挥在特殊人群关爱、人才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服务和资源聚合优势;另一方面因为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差异,需要注重修复和激活乡村的社会性、重建乡村的社会结构和关系秩序这样的中心环节和任务。因此社会组织参与也要避免可能的路径依赖,以及政策创新和能力不足,使得其独立性、灵活性和创新性等优势无法完全有效发挥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健全使参与空间受限
随着国内外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当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政策环境与现实需求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需要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加以回应,更好地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总体上由中央文件和精神引导改革和鼓励发展,但是也存在顶层设计不完善、地方政策创制动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必须积极搭建平台、发挥畅通渠道的作用,推动企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为此不仅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明确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定位,也需要将制度转化为具体政策落地,真正发挥其作用。如缓慢推进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使得各地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和监督体制方面不够完善。又如在扶贫领域2009年就开始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试点工作,这虽然成为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重要起点之一,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但是实际上在过去的社会扶贫实践中,并没有通过大规模的政府购买服务扩大社会组织参与。因此,在总体性制度安排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形下,一些经验也无法推广和产生效果,从而无法与乡村振兴战略在制度上实现更有效的对接。
(二)行政主导动员面临效能弱化风险
乡村振兴作为国家战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导下推进各项工作,因而具有传统科层体制动员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在资源动员、政策推进和落实方面的优势,同时基于自上而下的指标考核和督查机制,体现出党和政府的决心和努力。因此在这种行政主导的动员逻辑下,社会组织参与有着传统“社会动员”的优势和特点,比如聚焦重点工作、集中资源办大事、短期内成效突出等,但是参与的路径和模式也容易受到影响,如在层层传导的压力下对于任务指标和效率的要求,使得一些社会组织的理念无法得到有效贯彻、优势无法发挥,甚至异化为“被动响应”,而非真正关注和投身乡村发展,更缺乏长期精耕细作、扎根当地精准施策的能力,其与一些专注扶贫和乡村发展的社会组织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前者往往表现为重动员、轻协调;重资源筹集、轻参与发展。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容易演化为“社会力量动”而缺乏“村民参与”,生成缺失主体性的“悬浮”状态。
此外,在行政主导的动员逻辑下,不仅社会组织参与缺少政府资金支持,社会资源也可能更少流向社会组织,进而压缩社会组织参与的空间。近年来大型企业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结合自身的经营优势,投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对于短期内改变当地面貌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参与公益或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不仅需要厘清其中的边界和权责,不断创新组织和参与形式,也容易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无论是企业的直接捐赠、与社会组织合作设立专项基金,还是发起成立基金会等,其关键点都在于项目实施的监测和效果评估,以及可持续性等方面的效能考量,而不能“蜕变”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政绩工程,这样不仅容易引起社会争议,也不利于脱贫地区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三)社会组织发展不均衡和能力不足
我国扶贫领域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扶贫和脱贫攻坚战中,获得了较快发展,诞生了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公信力的项目。在实践层面,社会力量作为我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中的重要一环,积极协同政府推进脱贫工作。但是在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背景下,仍然存在部分组织规模不大、专业能力不强、创新不足等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新成立的组织还处于组织初创期,存在人力和资源短缺、政府和社会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社会组织的资源转化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激活和发挥出来,有些还缺乏可持续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在广大的西部地区从政府和社会的认知,到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都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脱贫地区不仅内生的社会组织缺乏,外来的社会组织也数量有限,扎根基层的人才很难“留得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参与也存在组织使命漂移、试错成本高、探索性和实验性强,以至于项目精准度不够和低效等问题,现阶段也必须客观认识社会组织的作用及其限度。
因此总体上亟须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使社会组织主动融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坚定组织使命、做好战略规划,增强组织在职业化和专业化方面的能力,尤其是在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资源链接、需求的挖掘和评估方面,提升组织资源筹集、服务特殊人群、公众动员和政策倡导的能力,聚焦现阶段乡村振兴工作的主要领域实施项目,形成成熟的工作模式。
五 扩大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建议
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以及国家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战略引领和政策支持下,“十四五”时期脱贫地区将是公益慈善力量和社会资源汇集的地方,地方政府能否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社会组织参与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其成功地将公益资源匹配递送、精准落地到乡村社区,并转化为乡村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协助党和政府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将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核心问题。
(一)推动地方政府的政策转化落地
在民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的《通知》、省级部门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将中央和省级文件精神转化为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乡村振兴工作最终落在各个地区,尤其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涉及社会救助、科教文卫等不同领域,并且大多数社会组织也是从外部进入这些区域开展工作的。因此一方面需要自上而下地逐级传达和督办,避免出现政策文件“空转”现象;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各级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需要采取超常规的方式,或是更大层面的统筹协调,才能为社会组织参与落地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下,强调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由此推动社会组织参与,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共识,搭建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一方面明确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的主体责任,完成平台搭建、数据库建设和供需的精准对接;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乡村振兴实际上涉及几乎所有政府职能部门,两个部门应建立与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之间长期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这样才能使得相关政策安排真正落实,为社会组织参与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培育和支持县域社会组织发展
在推动乡村振兴过程中,“县域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支点,也是社会组织参与政策落地和项目实施的主要单元,已有研究者提出“重新审视基层公益组织的发展方向和潜力……培育多样化、有活力的乡村公益生态”,或是由不同形态和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县域发展型网络”。因此,在引入外部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可以出台支持和加强乡村振兴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审查、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等支持和培育、评估问责机制,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的同时,也要给予其资源上的倾斜,以利用各种政策工具扩大政策空间,释放社会组织参与的活力,增强其内生力量。从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突出支持和培育、管理和服务并重,尤其是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协会脱钩,以及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等背景下,推动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等业务主管单位主动作为、积极审批,基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探索乡村振兴领域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与此同时,加强乡村振兴领域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从组织治理和专业水平两个维度出发,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乡村发展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对该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和服务购买等工作。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力度
近年来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已经形成从孵化培育、购买服务到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因此各地应加大对于脱贫地区社会组织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组织深入挖掘和精准把握需求,实施乡村振兴领域的服务项目。2021年中央财政专门设立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规模达到1561亿元,同时各级财政将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确保过渡期内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规模保持总体稳定。在这部分财政资金的使用中,2022年3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到各地可以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此前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购买服务内容也有约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在此基础上,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可以出台政府购买乡村振兴领域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于利用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做出具体安排,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通过平台搭建推动多方联动协同
如前所述,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不同阶段,部分社会组织在不同区域,围绕脱贫人口就业、乡村产业发展等实施各类项目,尤其是基于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专项行动,已有诸多成功的模式。为此各级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协同,搭建乡村振兴领域社会组织沟通交流的平台,如通过开展培训、年度会议、座谈交流、论坛联盟等形式,不仅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联系,也促进乡村振兴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借鉴,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专业能力提升,从而更好地开展项目、实现多方协同,创新多元主体参与合作振兴的模式。尤其是在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和数字乡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各类社交媒体和信息平台的应用,为乡村建设行动插上“信息化”的翅膀,通过重构社会资源、公益组织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引发公益慈善领域资源筹集、资助方式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为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带来多元化的选择,也为实现城乡融合乃至跨越式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最后,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脱贫地区和人口不仅面临自然灾害、疾病和环境等多重社会风险,也面临诸多次生灾害带来的威胁和挑战,这使得他们极易陷入贫困。在这个意义上,反贫困或者广义上的乡村发展,将是国家长期的战略重点之一。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对于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以及后2020时代相对贫困问题的解决,乃至乡村的全面振兴都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