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致力于采用实证、理论等研究方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理论及实务研究,并对相关理论文章及科研成果进行分享。
2022年11月12日,《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2)》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的重要学术成果在京发布。现将《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2)》逐篇推送,以飨读者。

分报告:
2021年中国社会团体发展报告

徐明教授
徐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与人才发展、社会治理、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聂云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助力医疗养老和脱贫攻坚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报告回顾和梳理了2021年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对社会团体在2021年的总量及省域分布状况、五大国家重大战略发展区域的社会团体发展情况、社会团体的结构分布变化及其对GDP和就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分析,全方位反映我国2021年社会团体的发展状况。本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相关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提供专业化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加强社会团体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社会团体;经济贡献;国家重大战略
一 2021年社会团体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社会团体总量有所下降
截至2021年底,全国社会团体总量为371110个,在全国社会组织总量中占比为41.15%,相比2020年的374771个,社会团体总量减少了3661个,减少了0.98%。
从增长率的角度来看,社会团体的增长率呈现下降和上升交替的波动变化趋势。2008~2010年,社会团体增长率下降显著,从8.51%降低至2.73%,因为这一阶段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社会团体发展较为缓慢。自2011年起社会团体的增长率有所回升,至2014年社会团体增长率达到7.17%,这一时期社会团体的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一方面是中央有关部门针对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引导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组织建设提出新要求,民政部不断加强对社会团体行为的规范,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发展。从2014年开始,社会团体增长率有所下降,这一时期中央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惩治社会组织腐败,民政部门也加大力度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社会团体在更为严格的要求下发展。2017年,社会团体的增长率有所上升,达到5.6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指明了社会团体发展的方向,引导社会组织朝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但由于仍存在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因素,社会团体的增长率自2018年开始下降,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社会团体增长率降至0.84%。2021年,民政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17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三个半月的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取缔、劝散涉嫌非法的社会组织,使其自行解散或引导登记,净化了社会团体发展空间,也使得社会团体数量负增长,相比2020年增长率下降了1.82个百分点。
2008~2011年,社会团体在社会组织的各个类别中占比最大,均高于55%。自2012年起,社会团体总量在社会组织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2021年底占比为41.15%,这反映出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不断发展,社会组织的构成更加多元化(见图1)。

(二)东部沿海地区社会团体数量领先,传统发达地区仍有发展潜力和空间
总体而言,东部沿海地区的社会团体数量2021年在31个省区市(除港澳台外,下同)社会团体数量中较为领先,其中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的社会团体数量位居前列,江苏省以拥有34284个社会团体在31个省区市中位列第一,广东省以拥有32089个社会团体位列第二,第三名是浙江省,社会团体拥有量为26166个。山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稳定增长,自2008年以来始终保持在10000个以上。
相较之下,受到地域面积、人口总数等因素的影响,北京、上海等地的社会团体数量与社会团体拥有量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21年,北京市社会团体为4444个,上海市社会团体为4304个。北京、上海等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团体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三)社会团体党的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但地区差异仍较为明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把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创新精神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同时要“注重从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中国民政统计年鉴》自2017年起开始对社会团体的党建情况进行详尽统计,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职工中中共党员人数和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这两个指标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对新时代社会组织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2018年,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达到59366个,社会团体职工中中共党员的数量为666661人。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同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019年社会团体职工中中共党员数量为869677人,相比2018年增长了30.45%。2020年,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达到60614个,相比2019年有小幅度增长。2021年,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达到69939个,较上一年增长15.38%(见图2)。

从全国范围来看,甘肃省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为7406个,在31个省区市中名列第一,河北省(4746个)和浙江省(4531个)紧随其后,而西藏自治区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仅为262个,海南省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仅为82个。社会团体职工中党员人数最多的省份为山东省,达到77873人,其次为四川省(50446人),再次为湖南省(45575人),而海南省(3408人)和黑龙江省(4935人)社会团体职工中的党员数量有较大增长空间。
(四)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原价、收入和费用支出均在波动中增长
从总量角度分析,社会团体固定资产原价除在2012年、2015年和2019年有所下降外,其余年份均有所上升。从增长率角度分析,社会团体固定资产原价增长率变化幅度较大,说明其增长速度变化幅度较大,其中2011年大幅增长,但2012年又有较大幅度下跌,2013年后,除2014年、2015年、2019年和2021年有所下降外,其余年份都呈上升趋势。2021年,社会团体固定资产原价为6114607.7万元,相较于上一年增长了1.49%(见图3)。

从总量角度分析,总体而言,社会团体的收入和费用2007~2021年不断增长,增长过程中存在波动。就社会团体收入而言,2007~2009年社会团体收入水平不断下降,2010年有所回升,2011年短暂下降后呈现较为平稳的增长趋势,2018年增长幅度较大,2019年有所下降,2020年回升,2021年小幅下降,2021年社会团体的收入为10590436.1万元。相比之下,社会团体费用支出波动较小,增长较为稳定。2021年社会团体的费用为8770244.6万元(见图4)。

二 2021年社会团体省域分布情况
(一)社会团体省域分布变化情况
2021年,各省区市社会团体平均拥有量为11908个,相比2008年增长了60.72%。从2021年拥有量的角度分析,各省区市的社会团体拥有量差距较大。江苏省社会团体拥有量位居第一,为34284个;广东省社会团体拥有量位居第二,为32089个;第三位是浙江省,社会团体拥有量为26166个;第四位和第五位依次为四川省(20793个)和山东省(19274个)。相较之下,西藏自治区社会团体拥有量仅为560个,是社会团体拥有量最少的省份,与社会团体拥有量水平较高的省份差距较大。
从各省区市社会团体数量增长角度分析,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增长最为显著,2007年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为10818个,2021年增长为32089个,增长了1.97倍。相较之下,辽宁省社会团体数量降低较为显著,2007年辽宁省社会团体数量为9156个,2021年减少至6630个,减少了27.59%。
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地呈现社会团体在不同阶段的空间分布格局,本报告选取2007年、2010年、2013年、2016年、2019年、2021年6个年份探究各省区市社会团体的发展和演变(见表1)。


为了更加清晰地展现不同阶段社会团体区域分布情况,本报告将31个省区市的社会团体数量升序排列,将社会团体的数量水平分为五个层次,其中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20%及以内的省份属于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低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21%~40%的省份属于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低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41%~60%的省份属于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中等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61%~80%的省份属于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高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81%~100%的省份属于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
2007年,江苏省、山东省和四川省属于较高水平地区,浙江省和广东省属于高水平地区,除了四川省外,高水平和较高水平地区均位于东部(见表2)。

2010年,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社会团体数量的相对水平仍保持较高水平,浙江省和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的相对水平仍保持高水平,陕西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低水平升至中等水平,社会团体总体数量相较于2007年有了较大的提升。该年各省份的社会团体在区域分布上呈现中东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的格局(见表3)。

2013年,江苏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仍保持较高水平,山东省、四川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较高水平降至高水平,浙江省和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仍保持高水平,河北省、辽宁省、陕西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中等水平降至低水平,贵州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低水平降至较低水平。虽然在这一阶段有少量省份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有所下降,但是从绝对数量上看,相较于2010年社会团体总数量有较大提升(见表4)。

2016年,江苏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仍旧保持较高水平,浙江省和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仍保持高水平,福建省和云南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仍保持中等水平,甘肃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低水平上升至中等水平。这一阶段有一些省份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有所降低,从绝对数量来看,社会团体数量水平较前一阶段有一定程度的提升(见表5)。

2019年,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处于高水平和较高水平的省份总数量与上一阶段相比保持不变,其中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高水平升至较高水平,湖南省、陕西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低水平升至中等水平,辽宁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低水平降至较低水平,云南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中等水平降至低水平。除少数省份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有波动外,绝大部分省份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保持稳定(见表6)。

2021年,江苏省和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仍保持较高水平,浙江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仍保持高水平,四川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中等水平升至高水平,安徽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低水平升至中等水平,黑龙江省、贵州省、山西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较低水平升至低水平(见表7)。

从选取的6个年份的社会团体区域分布的变化趋势中可以发现,总体来说,中东部地区社会团体发展较快,社会团体数量较多,西部地区社会团体拥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上升空间,社会团体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二)社会团体数量的区域差异情况
通过分析社会团体的省域分布变化情况可以得知,中东部地区社会团体的发展快于西部地区。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社会团体总量的区域分布差异,本报告通过测算泰尔指数来分析。泰尔指数是一种相对差距分析方法,最早用于测算各国之间的收入水平差异,后被广泛用于衡量国家间、地区间经济、人口、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泰尔指数可以有效反映区域差距的结构特征,同时,通过分解不同地区或样本组,可以进一步了解子样本之间和子样本内部的差距,进而将差距的变动进一步区分为组间差距变动和组内差距变动,分别得到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差异对整体差异的贡献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强调要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开创中部地区崛起新局面、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这从宏观上为今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路径和方向。本报告根据中国区域经济布局的四大板块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东北和西部四大地区,利用泰尔指数测算法,分析研究社会团体总量的区域分布差异,将总体差异设置为100%,在此基础上计算各种差异的贡献度。泰尔指数的分解公式为:

式(1)测算的是社会团体总数的泰尔指数T、区域内差异TWR和区域间差异TBR,其中O为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之和,Oi为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G为各省份国民生产总值之和,Gi为各省份国民生产总值;式(2)表示区域内各省份社会团体的泰尔指数TWRi,其中Oj为各区域社会团体数量之和,Gj为各区域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和;j的取值范围为1~4,依次代表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
2008~2021年,社会团体的泰尔指数呈现下降—上升—下降的波动变化趋势。2008~2012年社会团体泰尔指数逐年下降,从2008年的0.12下降至2012年的0.09,降低了25%,泰尔指数的下降表明社会团体总量的空间分布差异在逐步缩小。2013~2014年,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小幅上升,2015~2017年,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大幅上升,在2017年达到历年来最高值。泰尔指数的上升表明社会团体总量的空间分布差异逐步加大,在这一阶段,由于正式运行公益孵化器,并且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东部地区社会团体发展加快,从而拉大了社会团体总量的空间分布差异。自2018年起社会团体泰尔指数逐年下降,表明社会团体总量空间分布差异在逐年缩小,社会团体总量区域分布更加均衡。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致信有关社会组织重大活动,表达了对于社会组织的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殷切希望,为社会团体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极大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发展。同年召开全国社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暨工作推进会,开创了社会团体改革发展工作新局面。总体来说,2013年以前,四个区域的区域间泰尔指数一直要高于区域内泰尔指数,但自2013年起区域内泰尔指数高于区域间泰尔指数,说明2013年以前社会团体数量的区域分布差异主要由区域间的差异变化带来,自2013年起社会团体数量的区域分布差异主要受区域内省份间的差异变化影响(见图5)。

四个区域中各个区域的泰尔指数变化各有特点。从泰尔指数变化幅度的角度分析,西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变化幅度最大,2008~2012年西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持续下降,2013~2014年小幅上升,2015~2017年大幅上升,自2018年开始呈下降趋势,同社会团体总体泰尔指数变化趋势较为相似。东北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在2018年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其余年份变化较小,而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变化率波动较小。从泰尔指数水平角度分析,西部地区泰尔指数水平高于其他三个区域,说明西部地区各省份社会团体发展差异较大,这同时也是全国社会团体总体水平差距增大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进一步强调了要“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切实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应通过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促进西部地区各省份社会团体均衡发展,缩小发展差距。东北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水平在2018年以前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反映出其区域内各省份社会团体发展水平差距较小,2018年东北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有较大幅度提升,说明区域内各省份的社会团体发展水平逐步拉开差距,这是受到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影响的结果。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东北三省并在沈阳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明确指出“新时代东北振兴,是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为东北地区各省份的全面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各省份间社会团体均衡发展。中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2016年有小幅提升,此后保持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支持淮河、汉江生态经济带上下游合作联动发展,协同发展战略的推进将进一步缩小区域内各省份社会团体发展差距。东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总体水平一直较高,说明区域内各省份社会团体发展差距较大。结合国家战略综合来看,创新驱动、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国际合作领域的社会团体通常会有相对较多的发展资源,同时,广东深圳、上海浦东,以及浙江和山东等发展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的社会团体将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见图6)。

三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社会团体发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自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样,是重大国家战略”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五大重大国家战略为引领的区域发展新格局。我国将通过推动区域战略取得突破性进展来促进区域之间的互补发展。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
京津冀位于环渤海心脏地带,是中国北方经济规模最大、最具活力的地区。京津冀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保定、唐山、廊坊、石家庄、邯郸、秦皇岛、张家口、承德、沧州、邢台、衡水等11个地级市以及定州和辛集2个省直管市。
本报告通过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社会团体总量来反映京津冀地区的社会团体发展情况。2021年,京津冀地区社会团体总量为18875个,其数量较上一年增长了2.4%。2008~2021年,京津冀地区的社会团体总量整体稳步增长,仅在2013年和2017年有所下降。其中,天津市社会团体拥有量变化幅度较小,总量低于北京市和河北省;北京市社会团体拥有量在2018年以前稳步上升,2018年有所下降,2019年小幅回升,2021年略有下降;河北省社会团体拥有量高于北京市和天津市,2008~2021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见图7)。

相较于其他国家战略区域,从数量角度而言,京津冀地区社会团体总量仍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上升空间。
(二)长江经济带区域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横跨了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域,发展潜力巨大,发展优势独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乎当前和长远发展全局,对于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以这11个省市的社会团体总量来表示长江经济带区域的社会团体发展情况。2021年长江经济带地区社会团体总量为171437个,较上一年下降了1.59%。总体来看,长江经济带社会团体总量增长较快,与2008年相比,2021年社会团体总量增长了70.21%。
长江经济带可以分为上游成渝经济区、中游城市群和下游长三角地区。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的所有省份中,江苏省拥有的社会团体数量最多,浙江省位居第二,这两个省份都位于下游长三角地区,由此可见,从社会团体拥有量角度分析,下游长三角地区在长江经济带的三个地区中发展水平最高,相比之下其他两个地区的社会团体数量较少。中游城市群社会团体数量近年来呈现稳定的上升态势,上游成渝经济区社会团体数量自2015年以来增速放缓,2020年以来社会团体数量有所下降,可见中游城市群和上游成渝经济区的社会团体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见图8)。

(三)粤港澳大湾区
粤港澳大湾区由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9个珠三角城市组成,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于促进科技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港澳地区和内地统计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数据的口径有差异,所以目前无法呈现港澳地区社会组织的数据及发展状况;此外,受数据获得性的限制,广东省九市的部分数据也无法充分获得,故本报告仅以广东省社会团体发展状况作为代表来呈现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团体的发展状况,待未来地区统计口径一致后,再完整呈现。
2021年广东省社会团体总量为32089个,较上一年增长了0.38%。2008~2021年,广东省社会团体总量不断增加,2012年开始高速增长,自2019年以来增速放缓,相较于2008年,2021年广东省社会团体总量增长了1.78倍(见图9)。

(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
根据2019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地区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全域。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的开放格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报告以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所对应的“三省一市”的社会团体总量来表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2021年,长三角地区社会团体总量为80433个,相比上一年降低了3%。自2008年起长三角地区社会团体总量持续增长,仅2021年有所下降。总体来看,长三角地区社会团体总量增长较快,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85.1%。
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所包括的“三省一市”中,社会团体拥有量由高到低依次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江苏省社会团体数量自2012年开始增速较快,2015年起平稳增长,相比之下,浙江省和安徽省社会团体数量增长速度较为平稳,上海市社会团体数量增速较为缓慢,表明其从数量角度来说仍有发展的空间(见图10)。

(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
黄河流域孕育了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源泉和根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黄河流域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地,高质量推动黄河流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流域各省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报告以黄河流域所对应的河南省、四川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9个省区的社会团体总量来表示黄河流域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2021年黄河流域地区社会团体总量为107296个,相较于2020年下降了1.02%。但总体而言,黄河流域社会团体总量增长较为显著,相较于2008年,2021年黄河流域地区社会团体总量增长了48.78%。
黄河流域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呈阶梯状分布:上游落后、中游崛起、下游发达。在黄河流域下游地区,山东省社会团体数量较多,变化较小,增长较为稳定。在中游地区,陕西省的社会团体数量自2017年以来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山西省社会团体数量增速较缓慢。在上游地区,四川省自2019年以来连续三年均为黄河流域中社会团体数量最多的省份。甘肃省社会团体数量变化幅度较大,2015~2017年有较大幅度增长,2018年开始有所下降。相较之下,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团体数量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增速缓慢,表明仍有较大发展空间(见图11)。

四 社会团体结构分布变化情况
(一)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层级分布情况
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层级不同可以分为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2008~2021年,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增长趋势稳定,是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社会团体。2021年,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的数量为246343个,占社会团体总量的66.38%,其数量相当于2008年的1.72倍。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增长趋势都较为平缓,增速较慢,2008~2021年,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均增长了45%。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数量较少,所占比重也最小,2008年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的数量仅有1781个,在社会团体总量中的占比不到1%,2021年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数量为1972个,相比2008年增长了10.72%,增长速度较为缓慢,反映出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开始从重数量转向重质量(见图12)。

(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变化情况
1.年龄结构分布
2021年,社会团体职工中占比最大的是36~45岁的职工,共有1434278人,占所有社会团体职工的32.86%。2008~2021年,36~45岁的社会团体职工始终是占比最大的部分,是社会团体职工中的主要力量。相较之下,56岁及以上年龄的职工所占比重一直较低。46~55岁职工占比变化波动较小,总体稳步增长。35岁及以下职工占比变化处于增长和下降交替的波动状态,同2008年相比,2021年36~45岁职工占比下降最明显(见图13)。

2.职业资格水平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备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能够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精神卫生、慈善事业等领域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的专业人员。本报告以社会团体中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的数量来反映社会团体职工的执业水平,进而反映社会团体的专业化程度。
2008~2016年,社会团体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都整体平稳增长,其中社会团体社会工作师人数在2015年和2017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社会团体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2017年大幅增长,两者在2018年都有所下降,其中社会团体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自2019年起开始回升,而社会团体社会工作师人数则持续下降。2021年,全国社会团体中共有28857名助理社会工作师,相较上一年增长了8%。与此同时,该年全国社会团体中社会工作师共有23138名,相较上一年下降了11.48%。虽然出现了暂时的下降趋势,但各地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加强保障服务,多措并举助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有利于社会团体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提升(见图14)。

3.受教育程度
社会团体职工的受教育程度一方面可以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个体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等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反映社会团体整体的人才储备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08~2021年,社会团体中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专科的职工数量在波动中增长,增长较为平稳。2021年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专科的社会团体职工共有616456人,比上一年增长4.12%,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44.12%。2008~2021年,受教育程度为大学本科及以上的社会团体职工数量逐年递增,增长速度较快。2021年受教育程度为大学本科及以上的职工共有626623人,较上一年增长了5.67%,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2.51倍之多。2021年,受过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职工在社会团体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28.48%。社会团体职工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团体人才队伍专业水平的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会团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水平(见图15)。

五 社会团体的经济社会贡献情况
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别,不仅具有社会价值,而且会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社会团体所提供的社会最终产品的经济价值,不仅是全社会最终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也是第三产业经济份额的重要构成。
(一)社会团体GDP贡献情况
社会团体增加值是社会团体在服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是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超过成本的差额部分,可以反映出社会团体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份额,故本报告将主要从社会团体增加值的角度来反映其经济贡献。
从《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可以得到社会团体2008~2010年、2013~2014年的经济增加值,然而在2011年和2012年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仅有社会组织整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增加值,没有与社会团体经济增加值相关的数据。此外,自2015年起,《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去掉了社会组织经济增加值的统计指标,为了弥补这一指标缺失所带来的统计体系的不完整,这里将借鉴学者杨莹的研究成果,通过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之和,以收入法来估算社会团体自2015年以来的增加值。由于2011年和2012年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也未包含与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相关的数据,故仅以其劳动者报酬来表示社会团体在该年的增加值。
首先,在劳动者报酬方面,可以通过中经网数据库搜索得到2008~2021年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类别的年平均工资,同时可以根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全国社会团体职工人数及学者杨莹所采用的17.40%的专职人员比重来推算2008~2021年社会团体职工中专职人员人数,由此可以得到2008~2021年社会团体的劳动者报酬。其次,可以从《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得到2008~2021年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按照服务业固定资产每年折旧4%的习惯算法即可得到2008~2021年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折旧。此外,社会团体具有较少的税收和盈余,但这类数据可得性较低,所以舍弃这两项。
由此可得到社会团体在2008~2021年的增加值(见表8)。采用收入法计算得到的社会团体增加值同民政部门所公布的数据相比有较大的差异,表明之前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团体增加值没有真实地反映社会团体增加值的现状,低估了社会团体增加值。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组织增加值的评估指标。

(二)社会团体对就业的贡献情况
社会团体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包括环保、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能够为劳动者提供非常广泛的择业就业空间和个人成长发展机会。社会团体作为新兴的经济力量,可以创造就业机会、拓展就业空间,在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社会团体提供就业岗位的占比2008~2010年不断升高,2011年以后有所下降,2013年开始回升,此后在波动中增长。2008~2021年,社会团体提供就业岗位年均增长率达3.55%,明显超过同时期全国就业增长率。2008~2010年,社会团体就业人员占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逐年增长,2011~2016年比重持续下降,2017年有所回升,在2018年和2019年经历短暂下降后,2020年和2021年比重不断提高(见图16)。

社会团体提供的就业岗位多属于服务行业,能够提供较为丰富的就业机会。但是目前同就业总体相比较,社会团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所占比重较小。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社会团体吸纳就业的相关政策,为社会团体吸纳就业人员提供良好的环境,助力社会团体开放更多就业岗位、拓展更多就业空间、提供更多就业服务,各类社会团体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能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为就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 社会团体发展存在的短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在国家战略和政策的支持下,我国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创新,在创造经济贡献、创新社会治理、参与对外交往、提供专业服务等诸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出台重大改革举措、颁布基础性法律法规、明确重大顶层设计,对社会团体的改革发展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围绕社会治理格局,发挥社会团体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更好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作用。2021年,民政部发布《“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社会团体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范化、推动我国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做出系统安排。在上述背景下,结合社会团体发展的状况和实证研究结果,本报告对目前社会团体存在的短板进行分析,并且对其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首先,社会团体党的建设的地区和级别差异明显,党的建设仍需加强。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后,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引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规范化发展。但是社会团体党的建设仍有改进空间。第一,在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两个覆盖”上,仍然存在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两个覆盖率普遍不高的问题。第二,一些社会团体党的建设还存在“重组织,轻党建”的现象,有些地方仅关注党组织形式和数量上的覆盖,而缺乏对于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立的党组织的领导以及业务上的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不仅应该关注有形覆盖,而且应该关注如何促进有效覆盖的问题。第三,社会团体党建活动缺乏成效,部分社会团体党建活动存在缺经费、无场地、党建活动质量有待提升、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足等问题。
其次,社会团体的登记制度和相关执法工作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第一,社会团体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一方面是分类登记的缺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于各个行业领域的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但是双重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的注册门槛被提高,对于运营风险小,同时民众有较高需求的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团体仍缺乏专门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是退出机制僵化,导致一些“僵尸”社会团体长期消耗公共资源。第二,与社会团体相关的执法工作有待完善。在执法规章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了社会组织执法过程中管辖工作部分的“登记管辖”原则,但是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行为发生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没有权力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团体登记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没有能力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效率低下,危害正常社会秩序。在执法能力建设上,一些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落后,执法人员少、业务素质低,存在不懂执法、不愿执法、不敢执法的问题,影响执法效果。
再次,社会团体在提供专业化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待加强。第一,能够为不同专业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团体存在数量较少、涉及专业领域范围较小的问题,如在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缺乏应对重大疫情灾害与突发事件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新的历史阶段,我国面临较复杂的外部挑战,我国在“走出去”方面缺乏高质量国际性社会团体可参与民间外交和全球治理。第二,社会团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上缺少参与性,社会团体作为多元主体之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治理格局尚未完善,社会团体发挥提供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参与等作用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创新监管等方面存在阻碍,社会团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仍有待提升。
最后,社会团体的自身能力建设不足。第一,部分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水平较低,法人治理结构尚需完善,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章程不够,理事会和实际执行团队职责不清,社会团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决策机制仍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在社会团体进行决策过程中只有少数人能够参与其中,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大多数社会团体成员的权益,这可能进一步导致成员的组织认同危机问题。第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截至2021年,接受过大学本专科及以上教育的职工在社会团体职工总数中所占比重仅为28.48%,拥有职业资格水平证书的社会团体职工占比不足1%,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低、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且人员流动性大,社会团体面临人才活力不足、动力不够的问题。第三,物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算法推理的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治理格局,社会团体也需要因时而变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但社会团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成熟的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和办公系统,不利于社会团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及时准确监测舆情。
七 促进社会团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展望未来,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别,必须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社会团体党的建设,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团体在提供医疗养老服务、助力脱贫攻坚、参与乡村振兴、扩大对外交往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通过不断促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现社会团体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对于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必须进一步会同党建机构、统战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发挥社会团体作用,支持全国性社会团体重点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提供专业服务,区域性社会组织重点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发展战略提供针对性服务,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社会团体建功新时代。
第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团体党的建设。首先,不断完善“党建入章”,强化章程对社会团体党建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其次,通过落实责任制提升社会团体党组织覆盖率,使各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化,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中重点考核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并且明确奖惩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明责、履责、考责、问责落实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情况。提升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党组织覆盖率,做到应建尽建。再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民政部和各地开展了大量的改革创新实践,如通过组建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派驻党建指导员等形式把党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从有形向有效覆盖。可以通过将实践上升为登记管理法规的形式进行推广,提升社会团体党组织覆盖质量。最后,应丰富党建活动方式,活动开展应关注社会团体成员的需求、突出社会团体特点,从而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提供载体保障。
第二,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相关执法工作水平。首先,改革管理体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在登记时采用直接登记的方式,对于其他类型社会团体,在登记时采用双重管理的方式。其次,要建立并且完善社会团体注销程序,简化注销流程,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有序退出,形成社会团体登记“有进有出”的工作局面。最后,完善社会团体相关执法工作,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原则研究,在有关法规、规章中对管辖原则做出具体规定,对于社会组织处罚案件,应明确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建立专门的执法监察队伍,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使执法人员能够适应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的挑战,进一步推动社会团体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提供专业化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首先,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既要考虑一致性,又要兼顾多样性,进而增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团体的专业性,如对文化、社科、科技、体育、环保等各领域的社会团体分别进行专门化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提供专业服务方面的优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国际性社会团体法规政策的制定颁布,开办社会团体“走出去”能力建设培训班,发挥国际性社会团体在参与全球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其次,政府也要对社会团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和充分肯定,给予社会团体自主发展的权利、发展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完善社会团体监管体制,推动社会团体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加强社会团体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首先,社会团体要聚焦内部治理,完善社会团体章程,对治理结构内部权力进行合理分配,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与义务,使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活动,做到各司其职,避免“一言堂”。同时强化和完善社会团体民主机制运作,维护职工参与管理、参与监督的权利。其次,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能力提升制度,利用财政支持开设社会团体负责人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提升社会团体负责人和骨干人才的专业化能力;推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实践教育比重,同时社会团体积极与高校对接,建立稳定长效的人才传输机制;加大对社工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水平。最后,社会团体要加强数字赋能,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广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智能化办公系统。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利用智能化办公系统优化传统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从而降低社会团体管理成本,提高社会团体舆情应对能力,提升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