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致力于采用实证、理论等研究方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理论及实务研究,并对相关理论文章及科研成果进行分享。
2023年11月5日,《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3)》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的重要学术成果在京发布。现将《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3)》逐篇推送,以飨读者。
分报告:2022年中国社会团体发展报告
徐明: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与人才发展、社会治理、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聂云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中提供了专业的服务,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报告对2022年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与分析,对2022年社会团体的总量、省域分布变化情况、区域差异情况进行分析,详细分析五大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社会团体的变化趋势,并对社会团体的结构分布变化、内部成员状况、经济社会贡献进行分析,全方位呈现2022年社会团体发展状况。本报告最后对当前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建议创新具有社会团体特色的党建工作模式,加强党建引领社会团体发展;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激发社会团体发展活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助力社会团体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加强社会团体自身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社会团体;国家重大战略;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一、2022年社会团体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2022年社会团体总量继续下降
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70093个,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41.52%,相较于2021年底的371110个,减少了1017个,下降了0.27%。社会团体总量自2021年起逐年下降,但相较于2021年社会团体总量下降0.99%,2022年下降速度有所减缓。
从数量角度看,社会团体总量2009~2020年不断增长,2021年和2022年逐年下降。从增长率角度看,社会团体增长率在2009~2022年波动变化。2009年社会团体增长率为3.92%,2010年小幅度下降,自2011年开始持续增长,至2014年增长至7.16%,相较于2010年增长了4.4个百分点,表明社会团体数量在2010~2014年快速增长,一方面是因为党的十八大对社会组织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为社会团体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正确方向;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同时民政部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为的规范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团体增长率在2015年和2016年不断下降,社会团体数量增长速度放缓,一方面是中央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工作,另一方面是民政部多措并举加大对社会组织引导以及监督管理的力度,更为严格的监管使得社会团体的增速有所放缓。2017年,社会团体增长率有所回升,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等方面进行强调,为社会组织发展指明方向,社会团体数量增长速度加快。由于社会团体在制度法规、信息化建设、内部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制约因素,2018~2021年社会团体增长率持续下降。2021年民政部开展多个专项行动,对非法社会组织、“僵尸型”社会组织等进行打击整治,2021年社会团体增长率为负,说明社会团体数量有所下降。2022年,国家对社会组织名称及标识管理进行建章立制,社会团体规范化运作水平不断提升,2022年社会团体增长率有所回升,但增长率仍为负,说明社会团体数量继续下降,社会团体的发展更加由重数量转向重质量(见图1)。
(二)东部沿海地区社会团体数量领先,传统发达地区仍有发展潜力
对比2022年东西部社会团体数量,东部沿海地区社会团体数量在31个省区市(除港澳台外,下同)中仍保持领先状态。其中东部地区中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数量水平较高,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社会团体数量水平在31个省区市中位居前三,分别为32318个、30804个和26342个。2022年,中西部地区中四川省社会团体拥有量较高,在31个省区市中列第五位,数量为20813个。
相较于东部沿海的其他地区,北京、上海等传统发达地区受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团体数量仍有较大发展空间。2022年,北京市社会团体数量为4346个,上海市社会团体数量为4295个,相较于广东、江苏、浙江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仍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社会团体党的建设不断完善,但是仍存在地区间发展差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指明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民政统计年鉴》自2017年起开始对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和社会团体职工中中共党员人数进行统计,反映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民政部在2019年印发《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章程中。2019年,社会团体职工中中共党员有869677人,相较于2018年增长了30.45%。为切实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社会组织的覆盖质量,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对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和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推进会部署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聚焦短板弱项,全面排查摸底,创新方式方法,扩大组织覆盖。2019~2022年,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不断增长,由2019年的58512个增长为2022年的73517个,增长了25.64%,其中2021年增长率最高,增长了15.38%。2022年社会团体中中共党员人数为791823人,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6.70%(见图2)。
对比全国31个省区市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情况,在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上,甘肃省、河北省和浙江省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连续三年居31个省区市前三名。2022年,甘肃省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数量位居第一,为6425个;河北省位居第二,为5810个;浙江省位居第三,为4450个。相较之下,海南省仅拥有203个,西藏自治区仅有264个,仍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在社会团体职工中中共党员人数上,人数最多的省份为山东省,为95066人,其次为湖南省,为62859人,再次为四川省,为50416人;相较之下,海南省仅有3525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仅有4386人,发展潜力较大。
(四)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原价、收入和费用支出波动增长
从社会团体固定资产原价增长率角度来看,增长率变化幅度较大,呈现上升和下降交替变化的趋势,2011年有大幅上升,2012年大幅下降,其余年份小幅度波动。从社会团体固定资产原价总量角度来看,2008~2022年共有四次下降,分别为2012年、2015年、2019年和2022年,其余年份均保持上升趋势,在2021年时固定资产原价达到最大值。2022年社会团体固定资产原价为508.15亿元,相较2021年下降了16.9%,相较2008年增长了173.38%(见图3)。
从社会团体本年收入变化角度来看,社会团体本年收入自2008~2022年波动变化,2009年、2011年、2014年、2019年和2021年下降,其余年份均实现增长;从社会团体本年收入总量角度来看,2022年社会团体本年收入合计为1257.56亿元,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18.74%,相较于2008年增长了76.11%。
相较之下,从社会团体本年费用变化角度来看,社会团体本年费用变化波动较小,除2011年、2019年和2021年有小幅下降外,其余年份均呈现上升趋势;从社会团体本年费用总量角度来看,2022年社会团体本年费用合计为1158.71亿元,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32.12%,相较于2008年增长了457.53%(见图4)。
二、2022年社会团体省域分布情况
(一)社会团体省域分布变化情况
从总量角度来看,2022年,31个省区市社会团体数量平均为11874个,相较于2021年下降了0.28%,相较于2008年增长了61.52%。2022年排名前五位的省区市分别为:广东省(32318个)、江苏省(30804个)、浙江省(26342个)、山东省(21526个)和四川省(20813个),其中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和四川省在2020~2022年连续三年位于前五位之中。但是西藏自治区仅拥有569个社会团体,连续三年均为社会团体拥有量最少的省区市。
社会团体数量受到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本报告还将31个省区市社会团体数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进行比较,分析各省份每万人社会团体数量,更加全面地反映社会团体的省域分布情况。2022年,31个省区市每万人社会团体数量的平均水平为2.78个,其中青海省每万人社会团体数量最多,为6.77个,甘肃省位居第二,为5.25个,福建省位居第三,为4.58个;每万人社会团体数量最少的三个省份为河南省、西藏自治区和辽宁省,分别为1.43个、1.56个和1.59个。其中高于平均水平的省份除青海省、甘肃省和福建省外,还有陕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和安徽省。
从变化角度来看,广东省2022年社会团体数量为32318个,相较于2008年增长了1.8倍,在31个省区市中增量最多;而宁夏回族自治区2022年社会团体数量为2531个,相较于2008年下降了41.9%,在31个省区市中下降最为显著。
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地分析社会团体数量在不同年份的空间变化趋势,选取2008年、2011年、2014年、2017年、2020年和2022年共计6个年份数据,进一步分析社会团体数量的时空演变格局(见表1)。
本报告采用将社会团体数量水平分为五个层次的分类方式,首先将各年份社会团体数量进行升序排列,然后定义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20%及以内的省份属于相对水平较低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21%~40%区间的省份属于相对水平低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41%~60%区间的省份属于相对水平中等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61%~80%区间的省份属于相对水平高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处于最高值81%~100%区间的省份属于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
2008年,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为江苏省、山东省和四川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高的省份为浙江省、广东省;相较之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属于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低的省份。从空间分布来看,该年社会团体数量处于高水平和较高水平的省份大多分布在东部地区;社会团体数量处于低水平和较低水平的省份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见表2)。
2011年,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仍是江苏省、山东省和四川省三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高的省份除浙江省、广东省外,新增福建省。此外,陕西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由低水平增长至中等水平。从空间分布来看,该年社会团体空间分布仍延续2009年分布格局,变化幅度较小(见表3)。
2014年,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为江苏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高的省份为广东省和四川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中等的省份为浙江省、福建省和山东省。由于江苏省社会团体数量增长较为迅速,社会团体数量最高值有较大幅度增长,大部分省区市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降低,但空间分布仍为东部地区社会团体数量多、西部地区社会团体数量少的格局(见表4)。
2017年,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为江苏省和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高的省份为浙江省和甘肃省。其中甘肃省相对水平增长较为显著,由2014年的相对水平低增长为2017年的相对水平高;湖南省和云南省由相对水平低升至相对水平中等;贵州省由较低水平增长至低水平(见表5)。
2020年,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为仍为江苏省和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高的省份为浙江省,其中陕西省由低水平增长至中等水平,山西省由较低水平增长至低水平(见表6)。
2022年,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的省份为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多个省份实现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上升,山东省、四川省由相对水平中等升至相对水平高,安徽省、河南省由相对水平低升至相对水平中等,贵州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由相对水平较低升至相对水平低。(见表7)
对选取的六年中社会团体空间格局变化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总体而言,东部地区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高,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社会团体发展较快,相较之下传统发达地区社会团体仍有发展空间;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社会团体数量相对水平较低,仍存在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二)社会团体数量的区域差异情况
通过社会团体省域分布变化情况可以得出,总体而言,中东部地区社会团体发展较西部地区社会团体发展速度快、水平高。为了更加具体地分析和呈现不同区域社会团体总量分布的差异,本报告借助泰尔指数进行分析。泰尔指数是用来测算个人或者地区之间不平等度的指标,是一种分析相对差距的方法,早期用来测算国与国间的收入差距,而后被用于测算国与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经济、人口等方面的差异。通过测算泰尔指数能够反映不同区域的差距,同时可以反映不同区域内的差距,将总体差距分为组间差距和组内差距。泰尔指数数值为0~1,越接近1表明发展差距越大,越接近0表明发展差距越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精神,我国的经济区域被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做出战略部署,指出要“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支持特殊类型地区加快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因此,在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本报告将测算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四大战略区域的泰尔指数变化,分析社会团体的空间分布差异。
泰尔指数的分解公式为:
式(1)测算的是社会团体总数的泰尔指数T、区域内差异TWR和区域间差异TBR,其中O为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之和,Oi各省份社会团体数量,G为各省份国民生产总值之和,Gi为各省份国民生产总值;式(2)表示区域内各省份社会团体的泰尔指数TWRi,其中Oj为各区域社会团体数量之和,Gj为各区域的国民生产总值之和;j的取值范围为1~4,依次代表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
总体而言,2009~2022年,中国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呈现先下降、上升再下降的趋势,表明31个省区市间的社会团体发展水平差距先缩小再增大再缩小。具体来看,2009~2012年,总体差异泰尔指数下降,表明我国不同省份社会团体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从政策层面来看,201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布,将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为水平较低的社会团体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导向。2013~2017年,总体差异泰尔指数上升,反映出我国不同省份社会团体逐渐拉大发展差距。2012年起正式运行公益孵化器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对东部地区社会团体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导致了社会团体区域差异的增长。2018年起,总体差异泰尔指数逐年下降,不同省份社会团体之间发展差距逐渐缩小。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致信并提出殷切希望,表达了对社会组织的高度重视,此外,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提出新的要求,为社会团体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提供了发展方向的指引,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发展。
对比区域内差异泰尔指数与区域间差异泰尔指数,2009~2012年区域间差异泰尔指数大于区域内差异泰尔指数,反映出社会团体在四大区域间的发展水平差距大于社会团体在各区域内的发展水平差距;自2013年起区域内差异泰尔指数开始超越并且持续大于区域间泰尔指数,反映出社会团体在各区域内的发展水平差距逐渐增大,并且超过区域间社会团体发展水平差距。对比社会团体总体差异泰尔指数、区域间差异泰尔指数和区域内差异泰尔指数,从趋势上来看,总体差异泰尔指数和区域内差异泰尔指数变化趋势相似;从数值上来看,区域内差异泰尔指数贡献率在2009~2022年均值为58.42%,大于区域间差异泰尔指数贡献率,反映出社会团体总体差异更多由区域内差异所导致(见图5)。
对比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四大区域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总体来看,东部和西部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数值较大,反映出东部和西部社会团体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中部和东北部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数值较小,反映出中部和东北部社会团体发展更为均衡。
具体来看,西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在变化趋势上波动较大,2012~2017年有较大幅度增长,2018~2022年逐年下降;在数值上,西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除2011年、2012年、2014年外均高于其他三个区域,表明西部地区社会团体发展差距最大。西部地区社会团体的发展受到政策、经济水平、人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发布,吹响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对西部发展进一步擘画。党中央对于西部地区的支持发展,推动西部地区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可以借此契机对西部地区社会团体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西部地区社会团体应抓住发展机遇,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特色、把握发展机遇,共同实现社会团体区域布局的优化,发挥社会团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东北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在变化趋势上变化较小;在数值上,2009~2017年东北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最小,2018~2022年东北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有所提升,超过中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区域间社会团体发展差距增大可能受到国家政策顶层设计与战略规划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展。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发布,擘画出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的宏伟蓝图。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赴东北地区考察,主持召开了深入推进东北振兴的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明了东北地区前进发展的方向。
中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在变化趋势上波动较小,2019~2022年逐年下降;在数值上,2018~2022年中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数值最小,反映出中部地区区域内社会团体发展水平差距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推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加快武汉、长株潭都市圈建设,打造全国重要增长极”,区域内部的协同发展对于缩小区域内社会团体发展差距具有促进作用。
东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在变化趋势上波动较小,在数值上自2015年后低于西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高于中部、东北部地区社会团体泰尔指数,说明东部地区社会团体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受国家战略的影响,属于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国际合作、创新驱动等领域的社会团体迎来更多发展机遇,处于深圳、上海浦东、浙江省等国家先行示范区的社会团体能够拥有更多发展资源与政策扶持(见图6)。
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社会团体发展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即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通过整体布局谋划,促进区域间战略统筹、空间联动、功能互补,推动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总体来看,2022年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社会团体数量相较于2021年有所增长,长江经济带区域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社会团体数量相较于2021年有所下降;相较于2009年,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团体数量增长了1.63倍,增速最快;其次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增长了72.07%;再次为长江经济带区域,增长了61.25%;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了44.75%,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增长了34.96%。下面本报告将分析各区域社会团体发展的具体情况。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
京津冀地区位于环渤海心脏地带,包含北京市、天津市两大直辖市,河北省的保定、唐山、廊坊、石家庄、邯郸、秦皇岛、张家口、承德、沧州、邢台、衡水等11个地级市以及定州和辛集2个省直管市。京津冀协同发展区于2014年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9年来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本报告选择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社会团体总量来代表京津冀地区的社会团体发展情况。总体而言,从数量角度来看,2022年京津冀地区社会团体总量为19460个,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3.10%,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34.96%;从变化角度来看,京津冀地区社会团体总量除2017年有小幅度下降外,其余年份均有所增长。具体来看,对比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从数量角度看,受地域面积、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天津市社会团体拥有量最少,其次为北京市,河北省社会团体拥有量最多;从变化角度来看,天津市社会团体拥有量变化较小,北京市社会团体拥有量在2018年、2021年和2022年有小幅下降,其余年份稳步上升,河北省社会团体拥有量在2013年和2017年有所下降,其余年份均有所增长(见图7)。
(二)长江经济带区域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23万平方公里。推动长江经济带区域发展对于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缩小东中西部发展差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通过长江经济带所涵盖的11个省市的社会团体总量来代表长江经济带区域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根据2016年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格局为“一轴、两翼、三极、多点”,其中“三极”即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
总体来看,长江经济带区域2022年社会团体总量为169095个,相较于2021年减少了1.37%,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61.25%;2009~2020年长江经济带区域社会团体数量逐年增长,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下降。具体来看,从数量角度分析,下游长三角地区社会团体拥有量水平最高,其次为上游成渝经济区,中游城市群社会团体拥有量水平最低;长江经济带的所有省份中,2022年社会团体拥有量最多的省份为江苏省(30804个),第二位为浙江省(26342个),位居第三的是四川省(20813个)。从变化角度分析,下游长三角地区变化幅度较大,2021年和2022年均有下降;上游成渝经济区和中游城市群变化幅度较小,上游成渝经济区自2020年连续下降,中游城市群保持小幅度稳步增长(见图8)。
(三)粤港澳大湾区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对于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打造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数据可及性问题,目前无法呈现港澳地区和广东省九市社会团体数据,本报告通过广东省社会团体总量代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团体发展情况,未来如果港澳地区与内地数据口径统一且广东九市数据可及,将完整呈现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团体发展情况。
从变化角度分析,2009~2022年广东省社会团体数量不断增长,2012~2018年增速较快,2019年起增速放缓。从数量角度分析,2022年广东省社会团体总量为32318个,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0.71%,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1.63倍(见图9)。
(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长三角地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增强长三角地区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提高经济集聚度和区域协同发展程度,对于引领带动全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通过长三角地区所包含的“三省一市”社会团体总量来代表长三角地区社会团体发展情况。总体来看,从数量角度分析,长三角地区2022年社会团体总数为78358个,相较于2021年下降了2.58%,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72.07%。从变化角度分析,2009~2020年长三角地区社会团体总数均保持增长,2021年和2022年有所下降,这与全国社会团体总量变化趋势相似,表明社会团体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具体来看,从数量角度分析,江苏省社会团体数量始终高于浙江省,其次是安徽省,上海市社会团体总量始终保持较低水平。从变化角度分析,江苏省社会团体总量在波动中增长,2021年和2022年均有小幅度下降。上海市、浙江省和安徽省变化幅度较小,浙江省2009~2022年均保持增长(见图10)。
(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于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黄河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传承保护黄河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彰显中华文明具有重要作用。
本报告通过黄河流经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九省区社会团体总量代表黄河流域社会团体发展情况。总体来看,从数量角度分析,2022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社会团体总量为108645个,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1.26%,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44.75%,增长较为显著;从变化角度分析,黄河流域社会团体总量自2009年起持续增长,2019~2021年逐年下降,2022年开始回升。具体来看,从数量角度分析,2009~2022年间,上游地区社会团体数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其中四川省社会团体数量水平始终处于在全流域前列;相较之下,中游和下游社会团体数量仍有较大发展空间,这与中游、下游地区所包含省份较少有关。从变化角度分析,上游地区社会团体数量自2019年起有所下降,与甘肃省2015~2017年有大幅增长、2018年小幅下降、2019年起快速下降有关;中游地区社会团体总量自2017年起有较大幅度提升,这与陕西省2017年、2018年社会团体数量增长速度加快有关;下游地区整体变化较为平缓(见图11)。
(一)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层级分布情况
按照登记管理行政机关层级不同,社会团体可以分为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整体来看,2009~2022年,社会团体数量占比降序排列依次为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具体来看,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2009~2020年持续增长,2021年和2022年有所下降,2022年总量为245127个,占社会团体总量的66.23%,超过社会团体总量的1/2,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63%。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2009~2022年始终保持稳步增长,2022年数量为90761个,占社会团体总量的24.52%。相较之下,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变化幅度较小,所占比重也较小,2022年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仅有32210个,占比8.7%,民政部登记管理社会团体仅有1995个,占比0.54%,未来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见图12)。
(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变化情况
1.年龄结构分布
从整体来看,2009~2022年,36~45岁职工始终占比最大,是社会团体职工的主力人员;相较之下,35岁及以下职工占比和46~55岁职工占比处于居中状态,56岁及以上职工占比最小。具体来看,2009~2022年36~45岁职工人数占比呈波动下降的趋势,但占比始终最大,2022年占比为33.26%;35岁及以下职工占比和46~55岁职工占比变化波动较大,2022年35岁及以下职工占比为28.08%,46~55岁职工占比为24.08%;56岁及以上职工占比波动较小,但总体上保持增长状态,2022年56岁及以上职工占比为14.58%(见图13)。
2.职业资格水平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被定义为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在提供社会服务、制定社会政策、管理社会组织等领域发挥关键作用的专业人员。本报告选择社会团体中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数量作为反映社会团体人才状况与专业化程度的测度指标。
总体来看,2009~2022年,社会团体社会工作师人数和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都在波动变化中增长。具体来看,2009~2014年社会工作师人数较少,2015年起快速增长并超过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2018年起逐年下降,至2022年有所回升,2022年社会工作师人数为29764人,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65.43倍之多。相较之下,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保持在波动增长状态,2022年助理社会工作师人数为39343人,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10.23倍。反映出社会团体中人员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随着《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政策的出台和落地,社会团体人才队伍建设与人员专业化程度都将进一步提升。
3.受教育程度
社会团体职工的受教育程度能够反映出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学习能力、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社会团体职工的受教育程度对于高质量开展社会团体工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团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来看,社会团体职工中受教育程度为大学本科及以上的人数和大学专科的人数均在波动中增长。具体来看,受教育程度为大学本科及以上的社会团体职工人数逐年增长,在2020年时超过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专科的社会团体职工人数,其中2022年人数为717661人,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14.53%,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2.35倍。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专科的社会团体职工人数在波动中增长,2022年为626846人,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1.69%,相较于2009年增长了53%。社会团体中职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将对于提升社会团体人才队伍建设能力、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见图15)。
(三)社会团体行业分布情况
2023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将社会团体所处行业划分为科技与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工商服务业、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和其他14类。排名前三位的领域分别为工商服务业、文化及社会服务领域。其中工商服务业占社会团体数量比重最大,共计48613个,占比为13.14%;其次为文化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43227个,占比为11.68%;社会服务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42066个,占比为11.37%。其余领域社会团体数量占比按降序排列,依次为:农业及农村发展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41714个,占比为11.27%;体育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39580,占比为10.69%;职业及从业者组织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19388个,占比为5.24%;教育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15643个,占比为4.23%;科技与研究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11518个,占比为3.11%;卫生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7289个,占比为1.97%;宗教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5431个,占比为1.47%;生态环境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2700个,占比为0.73%;法律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2351个,占比为0.64%;国际及涉外组织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391个,占比为0.11%。此外,其他领域社会团体数量为90182个,占比为24.37%(见图16)。
五、社会团体的经济社会贡献情况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提供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扩大社会参与等社会意义,同时也对经济增长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团体提供的社会最终的经济价值,是社会最终价值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第三产业经济份额的重要构成。
(一)社会团体GDP贡献情况
社会团体增加值在狭义上是指一定时期内社会团体产出的新增产品、服务及其相关价值的总和,是衡量社会团体经济规模的重要指标,能够反映出社会团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故本报告选择社会团体增加值来反映其经济贡献。
通过《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可以获得2007~2010年、2013~2014年的社会团体经济增加值,无法获得2011年、2012年的社会团体经济增加值,并且由于《中国民政统计年鉴》自2015年起删去社会组织经济增加值的统计指标,2015年后的社会团体经济增加值也无法获得。
为了更加全面地反映社会团体经济增加值的变化,本报告借鉴学者杨莹的研究成果,通过收入法估算社会团体自2015年以来的经济增加值,通过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之和来表示。由于2011年和2012年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未公布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相关数据,故通过劳动者报酬代表该年社会团体经济增加值。
在劳动者报酬指标数据的计算上,首先整理中经网数据库中2015~2022年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类别的年平均工资;其次由于社会团体中存在不领取报酬的兼职人员多于专职人员的情况,借鉴学者杨莹所采用的17.4%的专职人员比重,结合《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公布的2015~2022年全国社会团体职工人数得到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数量;最后得到社会团体中专职人员的劳动者报酬指标数值。在社会团体固定资产折旧指标的计算上,首先从《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得到2015~2022年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原价,其次服务业固定资产每年折旧的习惯算法比例为4%,因此可以得到2015~2022年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折旧指标数值。此外,由于社会团体的税收和盈余相对较少,且较难获得这两类指标数值,所以舍弃这两项。
由此可得到社会团体在2015年的增加值为438.3亿元,在2016年的增加值为502.9亿元,在2017年的增加值为627.9亿元,在2018年的增加值为664.1亿元,在2019年的增加值为690.9亿元,在2020年的增加值为791.9亿元,在2021年的增加值为870.4亿元,在2022年的增加值为896.4亿元。从变化上分析,2015~2022年社会组织增加值不断增加,在2022年增加值相较于2021年增加了2.99%,相较于2015年增长了1.05倍,表明社会团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断提升(见表8)。
(二)社会团体对就业的贡献情况
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涉及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卫生、体育等多行业,在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提供就业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社会团体解决就业占比在波动中增长,2022年占比为0.58%,相较于2009年增加了32.04%,反映出社会团体在解决就业问题中不断发挥作用;社会团体就业人员占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波动较大,2022年占比为1.24%。但总体来看,社会团体解决就业占比、社会团体就业人员占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国务院《“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中指出应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政府应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支持举措,通过用好用足财政资金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团体的就业人员吸纳能力,发挥社会团体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
六、社会团体发展存在的短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在治国理政的新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为社会团体的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导方向与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和国家从宏观层面擘画了社会团体的发展蓝图,对于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社会团体作用发挥等方面做出顶层设计。在上述背景下,本报告将结合社会团体发展状况,分析当前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政策建议,从而为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贡献力量。
(一)适应社会团体特色的党建工作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一是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待畅通。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社会团体的领导与管理职责发挥不到位,对抓好社会团体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能力有待加强。二是社会团体中党建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基本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但一些党组织工作质量亟待提高,社会团体党组织“两个覆盖”从有形到有效转化仍需进一步推进。一些社会团体中出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问题,不能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一体推进;有的社会团体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表面化、形式化,党建工作在宣传和落实上存在差距。三是社会团体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仍存在社会团体开展党组织活动吸引力不强,导致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很难发挥的问题。
(二)中国特色社会团体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分类登记管理制度仍需要细化落实。中央于2016年在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团体直接登记、简化登记流程做出相关规定,地方陆续印发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但在结合地方特点、细化落实中央政策上仍缺乏制度保障。二是综合监管合力有待加强。在外部监督上,民政、公安、网信、工商等部门开展协作监管的机制有待落实;在内部监督上,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建设有待加强,社会团体评估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建设仍不完善。三是对社会团体执法力度不足。登记管理机关大多采取柔性手段对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尚未形成全套完善、刚柔并施的执法体系。一些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仍然存在,社会团体失范、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打击非法社会团体仍任重道远。
(三)社会团体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行业协会商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仍需释放。行业商会协会高质量发展政策仍需落地见效,发展的平台建设仍需推动,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仍有不足,影响行业商业协会作用发挥。二是科技学术类社会团体在科学普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仍有发挥空间。科技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建设、治理与评价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制度,阻碍科技学术类社团的自身建设与发展,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三是有待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在提供专业服务助力国家战略上的作用。在乡村振兴、促进就业等国家重大战略上,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的水平有待提升,影响社会团体在乡村振兴、促进就业等领域的品牌建设与作用发挥。
(四)社会团体自身建设能力、中国特色社会团体的高质量发展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社会团体在内部治理方面仍面临挑战,一些社会团体资金管理和募集机制不完善,存在资金使用和报告方面不透明、不规范的行为,进而可能影响社会团体公信力。二是社会团体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当前社会团体存在兼职人员较多、全职人员较少、人员较为松散的问题,进而导致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时存在人员保障不足的问题。三是社会团体信息化建设落地水平有待增强。一方面是一些社会团体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全国性社会团体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普及率有待提升,阻碍信息透明化程度及信息共享程度提升。四是社会团体自身品牌建设需要打造。部分社会团体缺乏宣传机制及缺乏品牌建设的意识与战略性思考,导致尚未形成自身品牌,不利于提高自身影响力。
七、促进社会团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展望未来,社会团体的进一步发展应紧紧围绕党的领导与国家战略布局,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未来社会团体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监管执法不断强化、扶持政策不断完善,社会团体应进一步创新具有特色的党建工作模式,发挥好社会团体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社会团体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提供专业服务,在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一)创新具有社会团体特色的党建工作模式,加强党建引领社会团体发展
一是畅通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模式,提升组织力,优化组织设置,理顺社会团体党组织隶属关系,强化、抓实业务主管单位领导、管理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责任,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要落实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机构的责任,将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机构抓党建列入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内容。二是提高社会团体党建工作质量。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党建工作引领带动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加强党建工作监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夯实党建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的制度基础,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发展。三是完善社会团体中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模式。立足社会团体自身特点、党员群众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党组织活动,顺应信息化时代潮流,积极探索“互联网+党建”工作模式,不断拓展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党旗高高飘扬的战斗堡垒。
(二)加快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激发社会团体发展活力
一是细化落实社会团体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地方应在中央政府、民政部门的倡导下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来落实分类登记制度,也应发挥能动性,参与新的分类登记制度的塑造与扩散活动,为中央推动进一步改革提供新的创新点与发展思路。二是加强综合监管合力。在外部监督上,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调合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厘清各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在内部监督上,将社会团体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开透明化管理,开展社会团体信用评级,将社会团体信用评级与资源支持挂钩,倒逼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建设。三是完善对社会团体的执法手段。探索建立并落实对社会团体进行执法的机制,筑牢事先预防—行政告诫、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四道防线”。
(三)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助力社会团体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推动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了解企业一线情况的优势,与行业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在推进行业立法、行业管理、产业转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对科技学术社会社团进行鼓励支持,完善科技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内部治理体系与评价机制,发挥科技学术社会团体推进科学普及、培养青年人才、开展科技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深化国际合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科技强国建设。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乡村振兴、促进就业等领域的作用。各地应做细做实中央层面政策,动员社会团体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就业等领域活动,通过树选典型社会团体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形成社会团体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就业,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社会团体自身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社会团体内部治理体系。完善社会团体资金募集与管理机制,完善资金使用公开公示制度,便于开展内外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加强社会团体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完整清晰的人才管理规章制度,厘清各岗位职责,保证全职、兼职人员各司其职;明确人才激励标准,增加全职人员比例,保障社会团体日常运营活动高效开展。三是加强社会团体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主动接入全国性社会团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互通互享。四是提高品牌建设与战略规划意识,分析自身特色,借鉴先进经验,打造社会团体品牌,提升影响力。